烟台全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024年,烟台市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勤联动,多措并举健全完善“行、刑、司”衔接机制,多部门联动开展龙腾行动2024、昆仑2024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全市办理专利纠纷裁决案件31件,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商业秘密等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84件,案件办理周期均低于全省平均值。公安机关侦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0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9件44人,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54件、审结1341件,海关采取保护措施378批次,有力护航我市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重复侵权案

 

【案件详情】

 

2023年4月24日,请求人赵某某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针对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的发明专利“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被请求人为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局经审理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经司法确认现已生效。2024年5月27日,开发区局再次接到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上述被请求人仍然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开发区分局受理后,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经审理确认,被请求人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7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决定。

 

作出裁决决定后,开发区局根据裁决决定确认的山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赵某某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7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构成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对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查明,该公司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7日共生产销售专利重复侵权商品3台,违法所得3060元。开发区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重复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侵权人在首次侵权行为经行政裁决并司法确认后仍实施侵权,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属于恶意重复侵权,客观上侵权人以较低的违法成本给被侵权人造成较高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更大,应该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理快速认定侵权事实,结合前期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形成执法闭环,充分体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该案件的办理极大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案例二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龙口市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景德镇陶瓷协会系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茶具等,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2002年2月8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某茶业”由被告经营,其未经原告授权出售了杯底部印有“景德镇彩”的陶瓷茶杯两个。


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1299950号商标系由原告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茶杯底部印有“景德镇彩”字样,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茶杯产自景德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茶杯原产地为景德镇、具有案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故被诉茶杯构成对原告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而请求法定赔偿,被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农业大国,地理标志权是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知识产权,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具有特别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保护与专门法保护的双轨制构成。本案系采用前一种方式即采取证明商标方式进行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中,原告的商标为“景德镇制”字样加“JDZ”字母等构成的证明商标,曾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销售的同类产品底部印有“景德镇彩”文字,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确实产自景德镇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在被诉商品上使用含有“景德镇”文字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的原产地为景德镇且与使用原告案涉证明商标的商品在来源上产生混淆误认,故该商品应当认定为侵权商品,被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吴某、靖某、崔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靖某于2022年4月间,在未取得某品牌化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崔某的介绍,联系被告人吴某生产假冒的该品牌掺混肥。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5月至6月间,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某场地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的该品牌掺混肥共计47吨900余袋,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44万元,被告人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6万元,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该批假化肥以零售的方式销售给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百余名农户用于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植。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该批化肥总养分及氮、磷、钾含量不符合标准、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为不合格产品。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10日以被告人吴某、靖某、崔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被告人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令。化肥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于保障粮食产量、维护农户收益具有重大意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范畴内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吴某自2007年起就从事化肥的销售、生产活动,因生产销售假化肥被山东、新疆、内蒙古、江苏等地多次刑事处罚,为预防其再犯罪,芝罘区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不得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获得一审判决采纳,成为全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业禁止令,既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有效阻断违法者再次实施制假售假行为。

 

二是对行政违法线索依法跨区域移送。该案证人李某在未向被告人吴某索要注册商标授权书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化肥包装袋7000余个,涉嫌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为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芝罘区院在书面征得当地检察机关同意的基础上,跨区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该行政违法线索,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双向衔接,切实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治理效能。

 

三是邀请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庭审观摩。为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深度融合,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芝罘区院以该案为契机,邀请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该案庭审观摩,通过真实案例有效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标准,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办案质效。

 

案例四

 

7.26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烟台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深度经营,缜密研判,充分发挥“省市县所一体”攻坚破案机制优势,成功侦破一起假冒酒鬼酒等品牌白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捣毁假酒生产窝点18处,假酒销售网店40余个,假酒包材生产窝点13处,现场查扣假冒酒鬼酒、茅台、五粮液等10余种品牌白酒6千余瓶,假酒商标、酒盒、酒箱、酒瓶等制假包材300余万件,印刷、烫金、压纹模板130余件,涉案价值达6000余万元。经查,202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苏无锡纠集张某某等10余人在各自的印刷、烫金、模切等窝点内共同完成生产酒鬼酒、茅台、泸州老窖等10余个品牌白酒的假酒包材30余万套,而后将30余万套假酒包材销售给河南汝阳的宁某某等10余名假酒生产人员,假酒完成生产后通过微信、电商平台等方式面向全国销售。

 

【典型意义】


该团伙从事制售假酒已经多年,涉及人员多、范围广、资金大,制售假酒犯罪已形成区域性、规模化特点,形成了从包材提供到酒厂生产,再到假酒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条。并且伪劣假酒制作工艺简单,对人体危害极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饮酒安全,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震慑,还有力保障了酒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五

 

烟台海关查获进口太阳镜侵权案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29日,深圳市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商品。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138副太阳镜使用“BLUE ELEPHANT”标识,价值人民币9802元,涉嫌侵犯山西布鲁爱乐芬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烟台海关于2024年6月3日向上述权利人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烟台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确认当事人进口的货物为非授权产品,并缴纳担保金,请求烟台海关依法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7月4日,烟台海关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7月29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了扣留。


烟台海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进口的138副太阳镜上标有“BLUE ELEPHANT”标识,与山西布鲁爱乐芬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标识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海关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领域中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典型案例。烟台海关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宣传和法律解读,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在侵权风险防范和合规货物通关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此外,烟台海关还主动采取开展侵权物品流向分析,梳理侵权高发商品的特征、易伪报品名等,推进侵权风险分析建模,实现清单精准布控,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深耕细作拓展市场提供有力保障,有效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品牌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稳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案例六

 

原告浙江某美电器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冰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


浙江某美电器公司依法拥有第11276387号“”第3337188号“”第2866146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第11276387号、第33371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等商品,其中第3337188号商标曾于2010年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第28661462 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冷凝器、冰箱压缩机等商品。经调查发现,河南某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冰柜等产品上使用与浙江某美电器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有关商标标识,同时还将与浙江某美电器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豫冰熊”登记为企业字号。浙江某美电器公司遂以河南某冰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南某冰公司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冰公司在冰柜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标识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河南某冰公司擅自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河南某冰公司和朱某民共同赔偿浙江某美电器公司100万元,龙口市某厨具店由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承担1000元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河南某冰公司和朱某民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商标及不正当侵权案件,原告浙江某美电器公司系一家成立时间较早、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冷链集团,在冰柜等商品项目上注册了多个含有“冰熊”字样或相关图案的商标,其生产的“冰熊”牌冰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河南某冰公司的大股东朱某民作为同地区的经营者,在理应知晓原告商品及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多次以个人名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以商标许可的方式授权河南某冰公司大量生产和销售含有侵权标识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河南某冰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从河南某冰公司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及相关文字内容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较大、销售范围广、销售额较高,河南某冰公司侵权情节严重。同时,河南某冰公司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豫冰熊”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故意误导公众,被告河南某冰公司和股东朱某民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和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案例七

 

王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南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至11月,王某和刘某某合谋注册成立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向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虚假的迪奥授权文书又通过南某某制作了虚假的电子公章、授权书,并使用上述授权书、公章以公司名义在抖音、快手、有赞平台注册账号,用于直播带货。王某负责投资、联系网红、寻找货源等;刘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等。


王某、刘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吴某某和林某、黄某某处购进天气丹、雪花秀、香奈儿、迪奥、雅诗兰黛、SKⅡ等六个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由著名网红以平台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销售,销售总额为3769020元,非法获利30万元,少量商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吴某某、林某(案发时为男女朋友关系)销售金额为3299584元,非法获利10万元。黄某某销售金额为167436元,非法获利16500元。南某某制作虚假公司授权书、电子印章非法获利560元。2024年5月15日王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适用缓刑;南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全链条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中的上下游被告人主观明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应结合商标授权者的身份、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认知情况、平台交易流水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在销售行为持续过程中仅参与部分环节且无共同意思联络的被告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当购买数额大于销售数额时,应考虑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从而准确打击犯罪,不枉不纵。

 

二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涉外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康、有序、平等的市场环境是涉外企业在国内投资经营的重要保障。面对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经济的飞速发展,检察机关依托执法办案,深挖直播带货背后隐藏的违法经营产业链条,并通过打击犯罪、积极追赃挽损、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全链条打击和治理,为涉外企业营造“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为消费者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购物环境,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舒心。

 

三是撬动数据价值,多维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数字智能引领创新履职,通过创建大数据监督模型,及时发现直播电商企业的犯罪线索,督促相关部门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检察机关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串联税务执法、刑事侦查、定罪量刑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全环节,进一步发挥税收司法共治格局。

 

案例八

 

制售假冒葡萄酒案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烟台公安机关接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公司反映的情况:2023年底以来,陆续发现我市葡萄酒市场存在假冒张裕产品冲击正常销售的情况。接报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为维护辖区百年企业的合法权益,立即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多次会商,借助“行刑+企”打假联盟执法协作机制优势,成立由公安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先期发挥行政执法主责的联合专班,从本地市场假酒销售末端线索查起。专案组历时一个多月,逐步查明了该假酒制售犯罪网络,公安机关截止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捣毁假酒生产窝点3处,假酒瓶生产窝点2处,销售假酒窝点6处,现场查扣假冒张裕解百纳、黄金冰谷、可雅白兰地等葡萄酒2万余瓶,假酒商标、酒盒、酒箱、酒瓶等制假包材一大宗,涉案价值达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该制售假冒我市知名品牌葡萄酒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包材、灌装、贴标、销售各个环节,同时制售假酒数量巨大,既扰乱了葡萄酒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又严重损害了烟台葡萄酒及张裕公司的品牌声誉。本案的全链条侦破,在于公安、市场监管两部门长期顺畅的协作配合和密切联动,在于我市“行刑+企”打假联盟机制的高效运行和优势发挥,积极维护了我市重点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助力葡萄酒产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案例九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某批发部销售在产地范围外相同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相似名称误导公众的龙口宴®粉丝案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31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西侧第二视频货架第四层发现龙口宴®粉丝,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生产商、供货商资质、龙口宴®粉丝商标注册证明。经查明,当事人店内龙口宴®粉丝是从微信订货群“携手供应六群”购入,销售时间当事人无法确定。

 

最终,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发部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在产地范围外相同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相似名称误导公众的龙口宴®粉丝的行为。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龙口宴®粉丝”、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龙口粉丝”是烟台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享誉国内外。2008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龙口粉丝”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辖区内招远、龙口、蓬莱、莱阳、莱州地域内。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龙口宴®粉丝”为在产地范围外“粉丝”产品上通过使用变异化使用“龙口宴”商标的形式,容易误导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产品名称与“龙口粉丝”保护产品名称产生混淆,在产品来源上造成误认。通过查处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树立地方产业良好的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地方经济繁荣。

 

 

 

 

 

2025年4月25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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